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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嘉二实验学校章程
来源:    发稿日期:2023年06月28日


上海市嘉定区嘉二实验学校章程

2023稿)

(经嘉二实验学校2023年6月27日第一届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序言

 

上海市嘉定区嘉二实验学校建校至今已有64年的历史。1959年5月封浜人民公社成立后,为了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封浜人民子女求学的需求,克服了种种困难,创办了封浜农业中学。当时,没有校舍,在高家大队高家生产队借了五间农舍,开设了两个班级。1960年2月,学校迁至高家大队陆家宅祠堂。1961年2月再迁至封浜大队杨柳桥新建校舍。

1962年6月,因自然灾害经济困难,封浜农业中学被迫停办。

1964年7月,恢复封浜农业中学。1965年2月,嘉定县第二中学(简称嘉二中)为方便封浜地区农村学生就近读初中,在封浜大队吴介舍生产队借用民房开设嘉二中(封浜)分部,封浜地区于是形成了封浜农业中学和嘉定二中封浜分部并存的中等教育格局。

1965年7月,封浜农业中学迁至公社饲养场。1966年 2月,嘉二中(封浜)分部迁入封浜大队钱家宅新建校舍;7月,封浜农业中学迁入封浜大队钱家宅新建校舍;11月,“文化大革命”运动波及学校,两校被迫停课。

1967年3月,师生返校复课,封浜农业中学与嘉二中(封浜)分部合并,定名为嘉定县封浜中学,下设虬江分部。1971年2月,开设高家分部。1972年8月,开设高中班,成为一所完全中学。1980年7月,撤销虬江、高家两分部,归并本部。

1986年11月,由乡政府、县教育局、上海造币厂(因扩建厂房置换封浜中学土地)投资240万元,征地20多亩建造封浜中学新校舍。1987年11月,学校迁入新校舍(现校址)。1992年,封浜中心小学迁入新建校舍,原校舍划归封浜中学。

2012年1月,经上海市嘉定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上海市嘉定区封浜中学实行拆一建二,原来的高中部成为上海市嘉定区封浜高级中学,迁往他处;原来的初中部成为一所公办初中——上海市嘉定区杨柳初级中学,使用原校址。

2022年2月,经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区教育局所属上海市嘉定区杨柳初级中学更名为上海市嘉定区嘉二实验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学校全称为上海市嘉定区二实验学校,英文表述为Shanghai Jiading No.2 High School's Experimental School;住所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乡思路200号,邮政编码为201812;官方网址为https://ylcjzx.jdjy.sh.cn/。

 本校为上海市嘉定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管理,为实施年制学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宗旨为实施九年一贯制义务制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业务范围为年一贯制学历教育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937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补助收入。

 学校面向嘉定区教育局核准的嘉二实验学校招生划片范围、对口招生范围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条件的幼儿园大班适龄儿童和小学五年级学生。招生规模以嘉定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学校以“让每一个师生都体验成功”为办学宗旨,面向全体师生,努力发掘潜能,让师生发挥特长,体验成功,努力实现教师、学生、学校的和谐发展,促进师生学校的共同成长。

 学校办学目标分为学生培养目标和教师发展目标。

学生培养目标为“三主四会六能”。“三主”即主动求知、主动探索、主动实践,是学生培养目标的思想指导。“四会”即会做人、会学习、会做事、会生活,是学生培养目标的结果表述。“六能”即能写一手好字(画一幅好画)、能写一篇好文章、能说一口流利的普通话以外的语言(外语或方言)、能演奏一种乐器、能掌握一项体育技能、能有一项拿手的生活本领,是学生培养目标的显性呈现。“三主四会六能”的培养本质是:从学生实际出发,着眼于学生未来发展的需要,不让学生生活在虚幻世界中,而让学生学会在现实生活中立足;不只为学生升学作准备,更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幸福人生作准备。

教职工发展目标为“快乐合作,智慧工作,幸福生活”。学校以师德教育为核心,以课堂教育教学为基点,用科学评价激励教师,用教育科研引领教师,用人文情怀关爱教师,让教师走上专业化的幸福和谐发展之路。

 学校坚持以德育为核心,并基于一定要提倡“心的教育”的考量,确定了学校德育的核心词——“五心”教育。

我们提倡教师的“五心”是:做有责任心的教师——勇挑重担,求真务实;做有进取心的教师——奋发向上,开拓创新;做有自省心的教师——终身学习,谦虚谨慎;做有平常心的教师——善待自己,看淡得失;做有感恩心的教师——低调做人,高调做事。

我们提倡的班主任的“五心”是:责任心是前提;细心是关键;爱心是纽带;公平心是法宝;宽容心是良方。

我们提倡的学生的“五心”是:忠心献给祖国,学会尊重;爱心献给社会,学会理解;关心献给他人,学会合作;孝心献给父母,学会感恩;信心留给自己,学会创造。

课堂是育人的主阵地。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并把教学改革的重心从“教”转移到“学”,努力实现变“讲课”为“教学”,使教学成为“教学生学”的实践活动,学生则由单纯地接受转为选择、体验与学会合作学习。同时我们提出由五个核心元素——五“YUN”(情韵、诗韵、气韵、理韵和底蕴)组成的好课标准。提出建设“学习中心课堂”,建构并强化适合我校师生现状的“教学素养”观。

学校坚持如下的学生观:学生是独立的人,学生的人格理应得到尊重;尊重学生人格即尊重学生的个性,学校把学生的个性差异作为教育场的资源来开发。嘉二实验学校的学生管理指导原则是:

(一)学生是需要管理的;

(二)学生的管理要以人为本;

(三)学生管理必须建立在可规范的基础上;

(四)学生管理的最高目标是学生行为的内化;

(五)家校合作是提高学生管理效能的重要途径之一。

 学校精神为“挑战自我,永不满足”。

校训为“高而能下,不忘根本”。

校风为文明、团结、进取、求实;教风为严谨、务实、创新、谦虚;学风为勤奋、踏实、自主、互动。

校标如下图;校旗为白底红褐色校名,字体为上海市嘉定二中原校长张昌革老先生手迹,校名上方为校标;校徽由学生照片、编号、姓名和校标组成;校刊名为《杨柳青青》;校报名为《杨柳风》;校歌名为《我们一路向前》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二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本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落实本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本校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二)事关本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四)人才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建立健全会议的议事决策制度,明确议事决策范围。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下列学校具体行政工作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实施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校外教育等的具体措施;

(五)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的具体措施;

(六)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表彰和违规处理、年度招生和毕业生工作等的具体事项;

(七)学校教职工等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的具体事项;

(八)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执行,学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资产配置、处置等具体事项;

(九)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十)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先队代表大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 学校设置校务管理部、教师发展部、学生发展部、教学管理部、科研课程部和后勤保障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二十 学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副校长等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

学校聘请公检法司专业人士在学校兼任法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制定《嘉二实验学校校园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和《嘉二实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机构、申诉规则(试行稿)》,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四章 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  举办者

二十  举办者的权利:

审定本校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对学校绩效考核、任免党政领导、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  举办者的义务:

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监督本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本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督促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学校发展创造条件,以及保障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学生

第二十 按照本市区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且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为校学生。

二十七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校安排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馆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享受国家及本市资助政策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符合客观事实的适当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八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九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相应处分

第三十 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国家助学金等形式给予资助。

第三节   教职工

第三十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学校教师除上述第一款规定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第三十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七)参加每周一的升旗仪式和学校组织的活动以及会议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五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九 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第五章 学校管理

 

第一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教育教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施全员导师制,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以行为规范养成教育为重点,精心设计德育活动,切实抓好德育常规,抓实德育细节工作,提高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五心’在我心,道德在我行”系列主题活动、校本节日开发和生涯教育为抓手,开发系统的个性化德育课程。

第四十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学校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要求,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环节入手,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学校加强教研结合的校本研修,提高教育科研管理水平,健全与完善教育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育教学能力,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一)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二)学校切实加强三级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每学年评选校骨干教师,突出向课堂教学技艺精湛、教育教学成绩优秀、富有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的教师倾斜,并具备下列条件:

1.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开拓创新,教育有方,深受学生喜爱,在校内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

2.注重专业理论学习,具有较突出的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效果显著,有自己的教育教学风格。

3.积极参加学校的课程改革,不断改进课堂教学,积极开设示范课、研究课和学科专题讲座。

4.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承担或参与校级及以上研究课题,并能开展教育教学实践与研究。

5.注重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和良好学习习惯的培养,在减负增效方面有显著成效。

镇级和区级的骨干教师评比按照上级的要求执行,原则上镇级骨干教师在优秀的校级骨干教师中产生,区级骨干教师在优秀的镇级骨干教师中产生。

(三)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积极开发“我爱我‘JIA’”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四)学校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历安排工作,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和周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不随意停课和调课。任何班级和个人如确需调课,需报教学管理部批准。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学校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由学校教学管理部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任何学习资料。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五)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艺术、劳动、卫生、青保等工作的法规规章。

按规范上好体育课、体锻课,每天做课间操、眼保健操,保证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每年上半年开展体育嘉年华活动,下半年召开田径运动会。

加强艺术教育,上好美术课、音乐课,其他各学科也要发挥美育功能,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加强劳动教育,借助学校劳动教育学科课程、校内外劳动实践和公益劳动活动等,开展劳动教育、简单劳动技能学习和职业启蒙教育。

建立校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学校内部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建立治安、消防、抗灾等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劳动、郊游等均应有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六)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

(七)学校构建以Intranet为基础的管理信息系统,设立校园网,建立网络化的教育教学资源库,创设教师交流展示的平台,以实现教育教学信息资源的共享,推动学校的信息化建设。

(八)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节 其他管理

第四十 学校的人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制定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包括《上海市嘉定区嘉二实验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上海市嘉定区嘉二实验学校教师履职考核办法》《上海市嘉定区嘉二实验学校教师职务晋升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等。

第四十 学校资产是指本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对侵占、破坏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 学校依法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处置单位资产。包括:

单位法人是单位资产的总负责人,资产使用人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专用场所和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四十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按照学校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四十七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学校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包括:

学校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学校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配备财务人员,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

学校财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四十八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市、区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四十九 学校将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积极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 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学校工作计划,统筹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家长学校、家委会、校园开放日、家长会、家访、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学校主动做到与学生家庭互动,实施全员导师制,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依法承担法定责任,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 学校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学校欢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教学、科研、学生实践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为学校的发展谋求空间。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专业指导,推动完善家校社衔接配合机制,形成家校社协同育人有效模式,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向社会开放校内文化设施、体育场地与教育资源,为社区、部队等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教育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同时也为学校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周边环境。

学校依靠江桥镇综治办、杨柳社区、封浜派出所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学校积极开拓校外教育资源,通过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受教育条件。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劳动教育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校企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五十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重点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等;

(四)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五)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九)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五十 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考核。通过建立与社区沟通联系制度以及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接受来自学校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的监督。

 

第八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五十八 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生效与修订

 

五十九 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报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上海市嘉定区编委备案。

第六十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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